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48********,汉族,文盲,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2组***号***店内盗窃了一部iphong11promx手机和面值100元的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207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财物价值9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波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联系方式:1338874****其儿子)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