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课体育老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大连**代课教师,于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虚构其可以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关某某、陶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樊某甲、任某某、赵某某、尹某某、倪某某、高某某的信任,骗取上述人员共计人民币28.8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有能力和渠道办理教师资格证,并先以30000元的价格帮助尹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尹某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陈某甲后,陈某甲迟迟没有办证,并又以教师资格证行情变了需要再交5000元为由再次向尹某某索要钱财,随后尹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陈某甲转账5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尹某某。尹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2.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先以16000元的价格为倪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后来又以教师资格证行情变了为由将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价钱提升到20000元,倪某某通过银行给陈某甲的银行卡转账12000元,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80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先以16000元的价格帮助其大学室友庄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于是庄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16000元,后来陈某甲以教师资格证行情变了为由向庄某某再次索要3000元,由于庄某某当时手中没有那么多钱并称只能再给陈某甲1500元。随后陈某甲同意了,庄某某就又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15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庄某某。庄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4.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16000元的价格帮助其大学同学陶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于是陶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16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陶某某。陶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5.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16000元的价格帮助其大学同学郑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但是郑某某称其只有8000元,等陈某甲把教师资格证办下来,网上查询是真的后,再支付剩下的8000元,于是陈某甲同意了,郑某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陈某甲转账8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郑某某。郑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6.2018年11月,以同样手段骗取樊某某、任某某共计4万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二人。二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7.2018年11月,高某某(高某甲父亲)通过倪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以18000元的价格帮助高某某为其儿子高某甲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高某某在大窑湾高速口将18000元现金给了陈某甲。
8.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16000元的价格帮助其大学同学关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关某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陈某甲转账10000元和6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关某某。关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9.2018年11月,赵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以20000元的价格帮助赵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赵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20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赵某某。赵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0.2018年11月,刘某某通过庄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先以16000元的价格帮助刘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刘某某将16000元现金给了庄某某,庄某某随后将现金给了陈某甲,之后陈某甲又以教师资格证不太好办为由再次向刘某某索要3000元,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3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刘某某。刘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1.2018年12月,陈某乙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以18000元的价格帮助陈某乙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陈某乙先将18000元现金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收钱后将钱给了陈某甲。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陈某乙。陈某乙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2.2019年6月,杨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以24000元的价格帮助杨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陈某甲转账24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杨某某。杨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3.2019年6月,李某乙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以14000元的价格帮助李某乙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李某乙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14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李某乙。李某乙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4.2019年7月,李某甲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以23000元的价格帮助李某甲办理教师资格证,随后李某甲通过微信给陈某甲转账23000元。上述款项已由陈某甲母亲代为退赃给李某甲。李某甲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教师资格证(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自述材料;
3.被害人郑某某、关某某、陶某某等15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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