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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71********,广东省广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高要区金利镇**村**铝材厂员工宿舍**号房,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床上的53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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