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陈滴勇,男性,1995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5120905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双东村东陂93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滴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滴勇利用随身携带撬钉工具以撬锁方式在东山县西埔镇、康美镇等地盗窃摩托车,共盗窃12辆摩托车价值折合人民币50267元(币种下同),非法获利共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西埔镇中信一期*号楼*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敏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10030元。
2.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西埔镇宏益商城*幢*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新一辆闽EUM***的豪福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被东山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2820元。
3.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开发区***鱼庄前盗走被害人何某睦一辆闽E19***的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6370元。
4.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西埔镇中兴街康福巷***号*幢*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玲一辆闽E3G***五羊本田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被东山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归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490元。
5.2019年8月13日凌晨,陈滴勇在康美镇新祥小区内盗走被害人谢某莲一辆闽EUL**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930元。
6.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滴勇在康美镇新祥小区内盗走被害人黄某义一辆闽E22**五羊本田摩托车,后将该车丢弃在新祥小区附近。经认定,该车价格5544元。
7.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西埔镇明仕府邸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林某钦一辆闽E3F**的白色五羊本田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被东山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归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98元。
8.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铜陵镇顶街**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琼一辆闽E3Y***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420元。
9.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西埔镇中信一期某幢某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娟一辆闽E26***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6695元。
10.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康美镇海印小区内盗走被害人孙某慧一辆闽E01***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3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644元。
11.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滴勇在西埔镇海堤茶行附近盗走被害人孙某清一辆闽EFP***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224元。
12.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陈滴勇在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顺一辆闽EUE***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滴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山县公安局扣押摩托车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敏、林某新等12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滴勇的供述与辩解;4.东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东山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东山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滴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水
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随身携带撬钉工具以撬锁方式在东山县西埔镇、康美镇等地盗窃摩托车,共盗窃12辆摩托车价值折合人民币50267元(币种下同),非法获利共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埔镇中信一期5号楼2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10030元。
2.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西埔镇宏益商城F幢1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闽E**的豪福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被东山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2820元。
3.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发区鲜之味鱼庄前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一辆闽E**的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6370元。
4.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埔镇中兴街康福巷1063号3幢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闽E**五羊本田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被东山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归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490元。
5.2019年8月13日凌晨,陈某某在康美镇新祥小区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930元。
6.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康美镇新祥小区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将该车丢弃在新祥小区附近。经认定,该车价格5544元。
7.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埔镇明仕府邸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林某甲一辆闽E**的白色五羊本田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被东山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归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98元。
8.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铜陵镇顶街323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乙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420元。
9.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埔镇中信一期5幢3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6695元。
10.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康美镇海印小区内盗走被害人孙某某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3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644元。
11.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埔镇海堤茶行附近盗走被害人孙某甲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经认定,该车价格4224元。
12.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70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乙一辆闽E**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卖至广东省饶平市。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山县公安局扣押摩托车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甲、林某某等12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东山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东山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水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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