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慧,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北埭村北庄2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陈建国,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51号1室。
  第三人:盛新珍,女,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51号1室。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两第三人女儿),女,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慧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建国、第三人盛新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25,500元的财产。原告金慧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的价值25,5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辅以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