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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路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1日由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5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4日,被害人欧**向被告人陈某某(股东)所经营的顺德区****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后在被害人欧**无力还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指使其公司员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拘禁欧**以催收欠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5日,陈某某指使袁某某、刘某某到欧**家中催收欠款,后因欧**的哥哥欧**报警求助,双方被带往陈村派出所新圩社区民警中队调解,调解无果后欧**派出所门口被袁某某、刘某某挟持至陈村**村**车行,并被陈某某逼迫洗车抵债,时间持续1个半小时。

2.2016年2月6日18时,陈某某指使袁某某、刘某某到欧**家中将欧**挟持至陈村***茶庄,陈某某伙同袁某某、刘某某在茶庄内对欧**进行殴打并要求其站在茶庄门口并对其进行侮辱,意图使得欧**归还欠款,时间持续3个小时左右。

3.2016年12月13日中午,陈某某伙同袁某某、刘某某在顺德区陈村***将欧**截住后对其进行殴打、侮辱,后三人驾驶小汽车将欧**挟持至陈村镇***小区**,再次对欧**进行殴打并使用语言威胁,意图使其归还欠款。随后,陈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又挟持欧**至陈村镇***茶庄,并电话相约欧**哥哥欧**到茶庄谈判,后双方谈判不成,欧**离开,陈某某等人要求欧**站在茶庄门口,整个过程持续9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欧**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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