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组织武某甲、弓某某在河口程家山武某甲家地里开采铝土矿。商定由陈某某负责放哨,武某甲负责组织现场非法开采及联系运输铝土矿的三轮车工人,每生产一吨铝矾给武某甲60元。弓某某负责联系采矿工人并运送工人、工具与工人一起挖铝矾,每车给弓某某和其他工人共240元。2019年10月12日、10月14日,陈某某、武某甲、弓某某组织阎某某、武某乙等工人用发电机、电镐、铁锹等工具非法开采铝土矿,并由阎某某、武某乙、张某某分别驾驶三轮车将铝土矿运输到陈某某指定的河口一字岩场地。2019年10月14日凌晨5时许,弓某某等工人正在给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装非法生产的铝土时,阎某某检测到柴油不够用,于是把已经装车的铝土倒在生产现场,驾驶三轮车从非法采矿现场下山加油,行驶至河大路(程家山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阎某某当场死亡。经古交市交警大队认定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太原市国土资源调查中心和古交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铝土矿堆共计26.26吨,价值5645.9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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