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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14人诈骗案(起诉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符某,男,1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24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临高县**中学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24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24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宿舍*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街道第*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汉族,初中肄业,电焊工,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第*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中专毕业,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口分公司员工,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南贤村委会龙吟村04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临山第*街道*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2419**********,汉族,中专毕业,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镇*居委会*第*街道*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镇*居委会*第*街道*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汉族,本科毕业,个体户,籍贯湖南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镇*居委会*组,现住海南省临高县礼贯北路海顺商务宾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路*宿舍*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栋*号,现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高**电灌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庚,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24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林某某、王某甲、黄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陈某乙、罗某、郑某某、刘某甲、王某己、王某庚涉嫌诈骗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林某某、钟某某、王某丁、张某某涉嫌诈骗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以上二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符某、林某某、王某甲、黄某、陈某甲在网上购买被盗QQ号,登陆QQ号冒充QQ主人向其好友发信息,以微信急需用钱为由,制作假的银行转账凭证,欺骗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其转款。被告人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王某戊、陈某乙、罗某、郑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明知系诈骗,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取现。被告人钟某某明知王某甲系实施诈骗行为,仍向其提供支付宝账号。经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符某骗取71097元,林某某骗取44873.81元,王某甲骗取25532元,黄某骗取12300元,陈某甲骗取6800元;王某乙收款取现46673.81元,林某某收款取现43695元,王某丙收款取现25299元,王某丁收款取现19519元,王某戊收款取现18268.81元,陈某乙收款取现16405元,罗某收款取现10900元,郑某某收款取现10400元,刘某甲收款取现5200元,张某某收款取现4983元,王某己收款取现4500元,王某庚收款取现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QQ聊天及转账记录、资金流向图、转账记录;2.证人李陈艳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崔某某、翟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校某某、牛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王某己等三十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林某某、王某甲、黄某、陈某甲、王某乙、林某某、钟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陈某乙、罗某、郑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林某某、王某甲、黄某、陈某甲、王某乙、林某某、钟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陈某乙、罗某、郑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符某、林某某、王某乙、林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黄某、陈某甲、钟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王某戊、陈某乙、罗某、郑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己、王某庚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贺晓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林某某、王某甲、黄某、陈某甲、王某乙、林某某、钟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陈某乙、罗某、郑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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