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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726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与周某甲林某某之前发生纠纷约在浦江县翠湖凉亭处打架。陈某乙一方纠集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张某某剑、吴某某吉、曹某某(均另案处理)、柳某某(行政拘留)等人,周某甲林、刘某某、黄某某一方纠集了盛某某(行政拘留不执行)、周某乙、程某某、傅某某(均另案处理)、童某某(行政拘留不执行)等人参与打架。后陈某乙、曹某某和黄某某、周某乙、傅某某、程某某等人在翠湖凉亭处及桥洞处发生打架,造成陈某乙等人手臂、头部等部位受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准备了一根树枝但未使用,并在现场站脚助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虽参与打架斗殴,但仅在现场站脚助威;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第四、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浦江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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