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陈某某与李某某在睢县城关镇睢州大道**宾馆**房间,以1500元的价格与一名张姓男子进行性交易,陈某某是组织者和首倡者,涉嫌聚众淫乱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