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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聚众淫乱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商丘市梁园区******号。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未执行),2015年11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2016年4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陈某某与李某某在睢县城关镇睢州大道**宾馆**房间,以1500元的价格与一名张姓男子进行性交易,陈某某是组织者和首倡者,涉嫌聚众淫乱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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