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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办税人。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开具给徐州**材料有限公司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36600元,税额237796.58元。2016年1月8日徐州**材料有限公司尾号8487公户先收到陈**尾号4576帐户资金3686000元,接着徐州**材料有限公司尾号8487公户就将收到款项转给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尾号9390公户,完成资金回流。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无运输发票,没有货物运输,制造虚假资金流,并且徐州**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走逃。

上述共计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存在资金回流,交易资金信息不实;付收款资金信息不实;无货物运输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237796.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是否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证据印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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