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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0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村,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新界******。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广东省惠州安东尼罗宾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在与河南**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某某、股东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开展业务期间,自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7月份惠州**服饰有限公司共向河南**服饰有限公司分四次购进针织毛衫片、棉纱共计9210854.74元,随货开出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7767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明知其中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2705300.00元的购销合同,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3550560.00元的购销合同,没有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无物流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发票金额3854666.60元,税额655293.40元,价税合计4509960.00元,河南**服饰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7.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近亲属在案发后于2020年4月15日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补缴了涉案税款65529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服饰有限公司给惠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缴增税款情况说明、惠州市**服饰有限公司2020年4月15日完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乙、梁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河南**服饰有限公司业务来往过程中,共谋为惠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并足额补缴了应纳税额,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广业

检察官助理:李传军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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