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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起诉书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外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沂源县**路**号,住沂源县**镇**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沂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从事手机购销、工程建设等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孙某某等多人资金140余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归还信用卡等,并拒不归还,于2018年11月逃匿。
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分公司担任政企业务部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营业款6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彩票、归还信用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任某某、杨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孙某某、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元华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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