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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113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某某区******号之四,现住中山市小榄镇******二号。2019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4日、7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2日、8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30日、7月13日、9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并冒用“中山市外经贸委驻小榄港工作组组长陈某乙”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谭维某、谭某乙某、文某荣、沈某瑜、李某兰、唐某标、陈某明、文某林、文某权、钟某才等多人,办理“恒盛收购贸易有限公司”、办理2A建筑牌照、购买小榄镇旧海关宿舍、办理国土证让被害人支付相关费用、订金及红线图等费用的方式,合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38707元。

1、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虚构身份,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谭维某、谭某乙某办理小榄镇东区七村新地路10号、11号等的国土证以及建筑2A级牌照为由,分别诈骗谭维某、谭某乙某向某某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44000元。

2、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虚构身份,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小榄镇旧海关宿舍为由,欺骗被害人李某全、某瑜、唐某标、陈某明、李某兰、文某林、文某权、钟某才支付定金及红线图费用,分别诈骗上述被害人人民币12500元、6250元、6250元、6250元、6250元、6250元、6250元、6250元,合计人民币56250元。

3、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虚构身份,谎称可以成立“恒盛贸易公司”处理海关罚没货物,并承诺安排被害人入职的方法,欺骗被害人沈某瑜、唐某标、陈某明、文某林、文某权、李某全邀请其餐饮、旅游,并让被害人沈某瑜、唐某标向某某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21165元(其中由被害人沈某瑜微信转款人民币15665元、支付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唐某标支付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并以办事需要送礼为由,欺骗上述被害人为其支付人民币7292元购买礼品自用。

4、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虚构身份,谎称为被害人文某荣办理建筑2A级牌照为由,骗取文某荣支付相应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小榄镇菊城酒店被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赃款人民币2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9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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