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租住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 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用微信冒充女子身份,以和被害人吴某某谈男女朋友的名义,虚构买衣服、还贷款、租房子、交学费等理由,多次向吴某某索取人民币共计6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蕾
李书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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