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现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耿某某因玩游戏成为微信好友。同年9月25日至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以高额返利、支付押金为由,共计骗取耿某某人民币11100元,致使耿某某于同年10月4日服药自杀,经其家人发现后送至怀远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0月7日出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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