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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49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 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区**小区**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4月8日退回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补充证据,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8年4月1日、2018年6月2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与其男友黄某某年(在逃)一起从安徽省淮北市**花鸟市场附近一租赁公司承租FC****丰田轿车一辆。2014年9月11日两人将该车辆以9万元抵押给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张某某,抵押协议是以陈某甲名义签订,借款期限为1个月。去除5000元利息后,张某某将85000元汇入黄某甲的账户。后张某某发现抵押车辆的机动车行车证有伪造的可能,遂找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归还欠款。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归还了197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9月21日主动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公安局四铺派出所投案。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家人退给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皖FC****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刘某某银行转账凭证及账户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陈某甲微信转账及提现记录截图、饶某某个人账户明细、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取赵静手机支付宝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闪闪、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8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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