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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住阳春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释放。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杨某祥(二人已判刑)三人经密谋,驾车来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城区,经事先与被害人刘某某取得联系,以有工程做为由对其实施诈骗,在带其去到江南大道昌桂财富港在建施工项目处时,由陈某扮演该项目工地李总、杨某祥扮演该项目总监、被告人陈某某扮演施工方工程师,经过三人对刘某某的游说,刘某某对陈某、杨某祥、陈某某三人的身份深信不疑,看完工地后,上述三人便带刘某某到江南城区泰和农庄吃饭,接着三人便以打扑克牌的名义对刘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庆前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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