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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委**村**巷**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市场一出租屋。陈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阳东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阳东区人民检察于同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贩卖毒品。2020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宾馆**房向吸毒人员冯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2020年9月2日20时许,陈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新达城商场路边阳江市**区**商场路边**商场路边的**奶茶店门口向冯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新达城商场路边阳江市**区抓获陈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0.09克。经鉴定,上述被缴获0.09克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物品清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宣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21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东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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