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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光头六,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信宜市人,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6年某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下午,以800元人民币向广西的一名叫“梁某甲”的人购买到一粒约2克重的毒品海洛因,然后分切成10多小粒,再分别进行包装用胶袋纸热熔密封好。到了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应吸毒人员梁某乙的要求,在罗定市**镇**省道**路段,把其中的两小粒出售给吸毒人员梁某乙,随后被公安人员将其二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出13小包净重共1.29克、在梁某乙身上搜出2小包净重共0.41克的可疑毒品。经送检验鉴定,从陈某某、梁某乙身上扣押到的可疑毒品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后,现再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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