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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刘家垣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张某某一起到地里,发现地里的玉米被人掰了,听旁边的邻居说是陈某甲所为。陈某某夫妻二人遂到陈某甲家找陈某甲理论,进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拿镰刀将陈某甲的头后部划伤。经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亚明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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