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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8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陈某某使用妻子黄**的微信自朱**(另案处理)处,进购假冒“3M”口罩10000只。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每25个口罩分为一组,每组150元至16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0000余元。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销售的“3M”口罩为假冒“3M” 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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