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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8********,汉族,文盲,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铲车将位于靖边县**镇**南梁小组郭二东家东南面的林地推毁0.5333公顷(7.9995),林地的原始地貌完全被破坏,且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

经鉴定:1、林地面积为0.5333公顷(7.9995);2、林地种类: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0.5313公顷(7.9695亩),宜林地0.0020公顷(0.0300亩);3、林种:防护林0.5313公顷(7.969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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