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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五部刑诉〔2019〕1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0********,汉族,高中文化通辽市科尔沁区**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林场**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通辽市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通辽市科尔沁区**林场职工。2002年3月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林场将60亩林地承包给陈某某进行庄园建设,承包后,陈某某擅自在承包范围以外开发林地11.36亩耕种农作物,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鉴定,对林地原有植被构成严重毁坏。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场庄园经济建设土地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36亩耕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峰

检察员:赵明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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