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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0〕17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大专文化,芜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并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2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芜湖市镜湖区注册成立芜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系陈某甲的妻子陈某乙,公司经营地址在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北路侨鸿国际凤凰花园3#楼会所M106室,被告人陈某甲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被告人陈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高额付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的方式,并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合作协议等资料诱骗借款人,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协议,先后向覃某某、张某某、牛和忠、周某某、贾忠仁、李孝天、吴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宋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资金,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85.84万元,实际本金共计人民币70.6005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5.64万元,实际造成借款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9605万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借款协议、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给借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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