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片**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居住的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酒店**房为吸毒窝点,多次容留他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9年6月5日,陈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区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果,公安民警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1个、疑似毒品麻果1粒,疑似枪支配件、弹形物体等物品一批。经鉴定,缴获的物品中有34件属于枪支散件,疑似麻果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克。此外,陈某某还多次容留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又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345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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