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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0********,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成武县**镇**村**小学南面废旧养猪厂内播撒罂粟种子。2019年3月26日16时许,成武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陈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经现场清点共计678株。经检验,被查获的疑似罂粟苗均为罂粟幼苗。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局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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