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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个体工商业者,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街道**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至28日在天台县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万宝路、七星、云斯顿等国内外品牌香烟。陈某某利用微信收取购烟款,再将买烟人地址发给上线,由上线通过快递将香烟寄给买烟人,每条香烟赚取20-30元差价,先后销售给何某某3130元、刘某某4758元、沈某某7310元、方某某4940元、陈某甲40719元、董某某7900元,共计销售68757元,非法获利10000元。2019年11月24日陈某某被天台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照片、微型账户明细、出所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沈某某、方某某、董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天台县**街道**路,联系电话:136********、137********;

3、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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