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洋危险驾驶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5〕2612号

被告人陈某甲洋,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八农垦社区**。2014年1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2015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晚8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洋在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粤Q号轿车,途经我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一路公交站对开路段时,遇到由被害人王某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毛某迪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而发生事故,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从、毛某迪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洋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随后,被告人陈某甲洋在火炬开发区医院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洋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洋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俊昇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洋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