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021994********,汉族,初中,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住揭阳市榕城区梅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9月25日晚22时至次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陈某在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阳美村喝酒,后驾驶号牌粤VA****小轿车上路行驶,凌晨3时许,途径揭阳市揭东区环市路与S324省道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昏睡过去,凌晨4时多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7mg/100ml。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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