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生,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生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206国道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前路段时与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无证驾驶的一辆交通牌号为粤V****1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生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陈某生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3mg/lOOml。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生主动到揭东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生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陈某生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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