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
王某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巩某
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王某诉被告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2014年10月21日巩某与陈君离婚时协议孩子由陈君直接抚养,巩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12月11日陈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乙的直接抚养人死亡,应由其母巩某直接抚养教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甲、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2014年10月21日巩某与陈君离婚时协议孩子由陈君直接抚养,巩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12月11日陈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乙的直接抚养人死亡,应由其母巩某直接抚养教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甲、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志明
审判员:郭德福
审判员:王利平
书记员:宫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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