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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尹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四人窜至武冈市秦桥镇青云煤矿盗窃电缆线,后将电缆线里面的铜芯剥出卖到新宁县高桥镇王某某的废品收购店。

2、2019年6月的一天(第一次作案后几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徐某某窜至武冈市秦桥镇青云煤矿盗窃电缆线,后将电缆线里面的铜芯剥出卖到王某某的废品收购店。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尹某某、何某某四人窜至武冈市秦桥镇青云煤矿盗窃电缆线,后将电缆线里面的铜芯剥出卖到王某某的废品收购店。

4、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徐某某窜至武冈市秦桥镇青云煤矿盗窃电缆线,后将电缆线里面的铜芯剥出卖到王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4000余元。

5、2019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三人窜至武冈市秦桥镇青云煤矿盗窃电缆线,后将电缆线里面的铜芯线卖到新宁县金石镇田中村罗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10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向被害人退赔赃款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领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刘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4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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