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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巷25栋201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月**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月**日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指使下驾驶号牌为粤SR6****的小汽车运送20套非法持有的“公司材料”(每套均有银行卡1张)到重庆市,于7月23日途径怀集县二广高速岗坪检查站时被查获。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李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锡铭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量刑建议书8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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