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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五陵镇俎佐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五陵镇俎佐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晚上23时许,在汤阴县星阁路百味刀削面饭店门外,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 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因言语争执引发打架,陈某甲、陈某乙将王某某、张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头胸部损伤,肋骨四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左侧上下肢等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丽芳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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