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塘头村长街后街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通知被告人陈某乙到达现场,二人共同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手持皮带抽打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某,致被害人黄某某鼻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民警接报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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