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翟某甲、冯某甲、李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决)与被害人周某甲有工作矛盾,2004年5月上旬至5月25日三人多次预谋雇佣他人殴打周某甲。通过翟某甲于5月25日下午,从本市**乡找来的被告人陈某乙带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已判决)、何某甲坐李某甲驾驶的豫D-2****号面包车到**镇,根据下午在**镇万兴斋吃饭期间商量的方法,由冯某甲上夜班去场内观察提供周某甲晚上回家的时间,翟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和李某甲开车在外面等候。到晚上9点多,周某甲骑摩托车回家,五人跟踪周某甲至临木路**厂附近,开车超过周某甲,根据翟某甲的指认,陈某乙指示陈某丙、陈某甲下车拦截殴打周某甲。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到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二人的犯罪行为。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赔偿周某甲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翟某甲、陈某丙、冯某甲、李某的供述;
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证人王某甲、齐某甲、杨某甲、何某甲的证言;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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