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在邓州市刁河干渠**村段处,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使用“电打鱼”方式在刁河干渠内捕捞水产品。经《邓州市水系连通总体规划》编制项目组鉴定邓州市刁河干渠(丹江水系)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水库、淮河干流的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情况、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晓、韩伟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冯 凯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