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开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区域筹备并设立多家分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媒体、网络推广、派传单等方式,对外宣称以“e租宝”为平台,提供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融资、投资服务,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销售“e租宝”推出的6款理财产品,承诺投资者可以取得6%-14%的年化投资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入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年9月担任广州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同年11月代理广州区域经理。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乙入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年9月起担任广州第三分公司负责人。
经审计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区域各分公司共吸引622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共计人民币116604845.4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担任负责人的**(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共吸引207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51813914.49元。被告人陈某乙担任负责人的**(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共吸引80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9891859.03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1月24日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军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1357058****)、陈某甲(1376088****)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由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
2.诉讼文书卷2册,诉讼证据卷37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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