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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29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WH5**** 号小型轿车,由罗定市罗城街道罗定市喜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前往罗定市环市西路方向行驶,途经罗定市沿江路粤龙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驾驶人梁某某驾驶粤WT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梁某某和乘车人陈某乙受伤,乘车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书证; 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汝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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