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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贵安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贵G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场800m处时,与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韦某某、陈某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5mg/100mL。经贵安新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安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韦某某双下肢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韦某某腰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及时救助被害人,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仍在医院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身份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聘请书、委托书、行政处罚材料、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垫付通知书、疾病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尹某某、陈某丙、姜某某、陈某丁、罗某甲、张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陈某甲血样、陈某甲及韦某某车辆、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及时救助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州贵安新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58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二个,散页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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