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路**号,现住港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暂不予收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陈某甲(已判)、黄某乙(已判)、陈某乙(已判)、陈某丙(已判)、陈某丁(已判)等人合伙在港南区八塘镇陈某甲的房子里设立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三公”,抽头渔利,陈某戊、黄某丙(在逃)负责发牌、抽水、赔赌注。该赌场每晚9点后开场,至2015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甲、黄某丙及黄某丁等参赌人员20名。公安机关从上述参赌人员身上收缴赌资7480元。至案发,赌场平均每晚参赌人数10人以上,每晚抽头渔利至少4000元,累计获利超过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0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秋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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