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许某某向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及廖某某归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9月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某与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某某借款人民币177486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9月29日生效。2018年10月17日,许某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陈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陈某甲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及报告财产。2019年4月9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并要求其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告财产,陈某甲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及报告财产。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有部分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而为其“干妹”赵某某(微信昵称:no one 小赵)归还向“石城**饭店”老板陈某乙的借款2500元,并二次微信转账共计3000元给赵某某,用于帮助赵某某归还信用卡借款。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林某某经营的**商场,先后在林某某处投注4850元参与“六合彩”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4.电子证据:陈某甲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部分执行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