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由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徐闻县红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副站长陈某乙因车辆检测发生过纠纷,2018年10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纠集李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乙的朋友蒙脸持菜刀、钢管、砖头进入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徐闻县红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将客户服务厅的电视、茶几、电磁茶炉、花瓶、监控摄像头等物品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值款4732元。
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物价定价证明、辩认笔录,视频截图,相关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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