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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山西组354号,现住在怀远县唐集镇街道农贸市场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决)商议将对着各自家门口的怀远县唐集镇农贸市场巷子西边的院墙扒掉,次日陈某甲、陈某乙各自将对着家门口的院墙扒掉。经鉴定,该损毁的院墙价值为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怀远县**镇**市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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