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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1年08月29日01时55分酒后驾驶电动车(电车架号:0902****)搭乘林某某和陈某乙由吴川市**街道**往**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路**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发动机号:1004****号)的二轮摩托车(助力车)发生相撞,造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和陈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某和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月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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