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花园**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7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9日16时许,本市武陵区劳动监察大队移送本案线索,称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在武陵区**大厦拖欠陈某乙、曾某某等38名农民工工资233326元,于2019年4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已涉嫌犯罪。2019年7月23日,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陈某乙、曾某某等38名农民工结清全部工资23332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陈某甲在本案中是否具有支付工人工资决定权的事实尚未查明,暂不能认定其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有多名被害人及证人一致证实涉案场所被他人封堵的事实,陈某甲辩解“因办公场所被他人封堵、财物资料及公章不能取出,致使银行账户不能正常使用,故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理由较为合理,暂不能认定陈某甲案发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无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有以转移财产或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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