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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4时许,被害人陈某丁在吴川市**镇**村民陈某丙的铁皮屋内饮完啤酒后离开,由于返还该处取回遗留的手机时将正在饮酒的陈某甲身边的啤酒瓶踢破,陈某甲因此一时气愤,立即将另一啤酒瓶打破并使用啤酒瓶尖利的这端向陈某丁捅刺,指使陈某丁的手部、背部受伤流血,陈某甲作案后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7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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