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甲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丙在吴川市**路**村路口**银行柜员机汇款给朋友时忘记按确认键,致使9800元仍在该柜员机存取款出口处,被告人陈某甲到该柜员机取款时发现9800元,于是窃取了该笔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