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丙在吴川市**路**村路口**银行柜员机汇款给朋友时忘记按确认键,致使9800元仍在该柜员机存取款出口处,被告人陈某甲到该柜员机取款时发现9800元,于是窃取了该笔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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