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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森林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开始,雷州市**镇**村集体组织村民在*****公司**队**、**、**小班拥有林权证的林地上种植桉树2018年9月,广东电网湛江供电局以位于雷州市**镇**岭的桉树林木高度过高,影响高压线路供电安全为由,要求**村村陈某乙(已判决)组织人员砍伐对上述桉树林木进行处理,随后广东电网湛江供电局与**村签订青苗补偿协议(补偿了17.4万元)。2018年10月23日,雷州市**镇**村**陈某乙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林木的合法文件、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甲平(在逃)、陈某甲伟、陈某己等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讨论,会中决定将以180元/吨(含砍伐工钱、装运费)承包给以陈某庚(在逃)为工头的砍伐工班,以100元/天雇请村民陈某辛(未到案)负责管理砍伐工地安全,安排村干部陈某甲登记砍伐工人人数、工天数、运输木材车数,还安排陈某甲平负责收存木材过磅单,后组织人员对****分公司**队**、**、**小班位于高压线路下的林木进行砍伐。同年10月24日,雇佣吴某甲、陈某丙(均判决)驾驶农用货车到砍伐工地装运木材运往“雷州市**镇***厂”、“雷州市**镇****厂”出售。

经勘验和鉴定,被砍伐的63.921亩林地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81.608立方米(其中权属***有限公司**公司**队被砍伐林木林地面积62.221亩,砍伐林木立木蓄积371.459立方米),市场价格98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清单;

3.木材过磅单及辨认;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吴某甲的供述;

6. 证人林某甲、陈某丁、黄某甲、陈某戊、廖某甲、宋某甲、张某甲的证言;

7.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相片、辨认笔录;

9.林权证、林地权属情况的说明、未办砍伐证的证明

10. 湛江供电局输电线路建设占用地、青苗补偿协议书;

11.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

12.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与组织人员非法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锦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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